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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应对当事人的暴力袭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iCourt法秀 Author 陈槟山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不乏律师被打、被杀的新闻,比如笔者切身经历的:2020 年 11 月 5 日在湖北省当阳市法院参与离婚纠纷的庭审,在离开法院的路上遭对方当事人家属用车截停,并对笔者及我方当事人进行持续 15 分钟左右的殴打。(下称“ 11.5 案”)
笔者将通过暴力发生前、暴力临近时、暴力发生时、暴力发生后这几个时间顺序,并分成自己可采取的举措、针对对方的举措、针对法官的举措三大视角展开分别进行建议,大致框架图如下:
一、暴力酝酿时
1. 自己可采取的举措
(1)如果对方已明确表明将要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人身攻击,建议近而远之,能推则推,远离危险之地,是在推不了则建议做好以下准备;
(2)提前联系好亲朋好友前往助阵,如果经济允许则雇佣保镖,并提醒带上身份证。笔者见过最大的阵仗是我方当事人联系了三辆小汽车的人过来,我看到后赶紧上前反复强调尽量不要动手,这次大家来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
(3)提前联系好出租车,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出租车”。首先,只有出租车上保留有三个摄像头,许多网约车并不具备实时录音录像的功能,在案发时的录像既对自己是一种保护,也是事后追究相关施暴者的铁证。
其次,出租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管理,查找出租车司机更为便捷,便于后期记录证言。
最后,出租车在运输过程中具有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可要求出租车司机进行报警。
在 11.5 案中,也正是出租车司机不惧施暴者的威胁、咒骂进行报警,才防止笔者和当事人继续受到伤害。在此,特别感谢出租车司机的帮助。
(4)提前准备好录音设备,因为可能存在被施暴者脱离具有摄像头的场所进行施暴,此时的录音设备也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施暴者的主观意图及施暴行为。
(5)预编辑求救短信在备忘录或者微信、短信中,便于随时传递求救信息给亲近之人,以便在第一时间报警。
在 11.5 案中,笔者正是未提前编辑短信,而延误了发出求救信息的时间。谁也说不准施暴者的某一拳或某一棒将会击中某个要害部位,早一分钟报警就少一分的风险。
信息编辑的内容如下:我正在被 XXX 及家属殴打,请立即报警。或者是:XX 法官,我我正在被 XXX 及家属殴打,请立即联系 XXX 要求停止殴打,并立即报警。
2. 针对对方的举措
(2)提前与对方说明我们会申请不公开审理,即暗示对方不用来太多的亲属,以缩小矛盾。
据笔者有限的经验中,凡事众多亲朋好友参与的旁听及调解,无一不是扩大双方的矛盾,甚至参与旁听的亲朋好友有可能认为律师在帮“对方”说话而进行无差别施暴。
在 11.5 案中,笔者事后进行反思,虽经我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对方亲属离庭,但不排除对方亲属极有可能在门外偷听庭审情况。
另外,男女双方在一方亲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笔者一再劝说大家离场由对方私下调解。未果,最终,在社会舆论与当事人自尊心的压力下,对方当事人死守最高的条件而无一丝让步,调解也只能无疾而终。
(3)在开庭时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言词温和,如果对方未请律师,则尽量少使用庭审技巧,以免刺激对方当事人。
当然,针对对方的举措中可能存在一种“立场悖论”,即:由于我方作为代理人与对方的立场天然对立,对方默认我们所提出的任何言语或举措都不可能是从对方的利益点出发,更有可能是我方自身的利益表示。
所以,即使我方欲寻求较为缓和的谈判,或提醒我方可能将进行不利举动等,对方亦无视,甚至极有可能视我方的言语或举措为欺骗,甚至是挑衅。而唯有等到实际损失发生后才后悔莫及,转而筹划下一次报复行为。
据笔者观察,只有少部分具有风险预见性人才可能避免陷入“立场悖论”,进而把握调解的机会,但大多数群体仍无法避免陷入“立场悖论”中。
所以,本条“针对对方的举措”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仍未可知。
3. 针对法官的举措
(1)提前预留法官的手机,或至少要留存法官的固定电话;
(2)如果双方矛盾激烈,预感可能会有大的冲突,需要司法警察保障律师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则建议与法官沟通,并提前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模版见文末)
二、暴力临近前
1. 自己可采取的举措
(1)报警,如果预估时间尚且充裕,可以进行报警。
另外目前还有通过短信方式进行报警,但笔者并不建议在暴力案件中采用此方式,原因有二:
一是不同的省份、地区所采用的短信报警的电话并不统一,如在外地出差,一般难以得知该具体电话;
二是发送短信固然可以详细描述案情,但却无法自然进行定位,故仅在绑架、非法拘禁等特殊案件中,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后才可能会采用定位,而在一般的暴力犯罪中并无使用定位的必要。
(2)第一时间将你的情况发送给最关心你、并可以解决问题的人。
发送内容:前述已预编辑的信息,以及目前所在位置。
发送方式:由于微信有发送位置的功能,建议使用微信进行发送。
发送对象:作为律师,我们一般是发给自己的同事、合伙人律师、律所主任等,每个人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 针对对方的举措
暴力临近时,情况混乱,并无可以针对对方的有效举措。
3. 针对法官的举措
打电话给法官,要求法官立即阻止当事人及家属殴打行为。或者将前述的预编辑短信发给法官。
三、暴力发生中
1. 自己可采取的举措
(2)尽量保持待在安全的地方。最优如出租车这种密闭的空间内,无法使用长武器,并且拳脚也难以施展,造成的伤害较小;如果在户外,则尽量蹲下抱头靠墙或躲在墙角,护住头部与腹部等关键器官,对方可以进行伤害的面积也相对较小。
(3)注意,此时千万不要掏手机准备报警、取证等,否则不但无法实现报警、取证,反而可能激怒施暴者,导致手机被抢被砸,失去与外界沟通的工具。
2. 针对对方的举措
古人用兵:或战、或守、或退、或降。我们借鉴这几点来进行分析:
(1)或退:如能退,则再好不过,三十六计,走为上计,避免正面冲突。但如笔者被前后两辆车截停,则退无可退。
(2)或守:笔者前述针对保护自己的举措,讲的就是如何防守。
(3)或战:作为一名经济理性人,我们来展开分析战损预测。
第一,假设我方受到的伤害大于对方。对方人多势众,有备而来,有极大概率是我方受到的伤害大于对方。如果我方受到的伤害尚不能构成轻伤,则由于我方还手,公安机关很可能认定为互殴,公安机关的处理可能是各打五十大板,对双方批评教育,互相道歉和好;
如果我方受到的伤害尚不能构成轻伤以上,则对方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但大家随意翻看一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就会发现上面许多情形是会看到描述都觉得难受的,更有可能是影响终身。所以,我方受到的伤害大于对方的情况可以算是伤敌八百,自损一千。
第二,假设我方受到的伤害约等于对方。如前所述,在双方都有动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很可能认定为互殴,公安机关的处理可能是各打五十大板,对双方批评教育,互相道歉和好。
第三,假设我方受到的伤害约小于对方。本条可参考第一种情况,如果未达轻伤,则公安机关仍可能是对双方批评教育,互相道歉和好。
但如果对方构成轻伤的话,则我方反而可能要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在我方心中可能会有一个在个人情感上不能接受的疑惑:我方被拦截殴打,我方还手后,对方不耐打被打成轻伤,我方反而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分析完上述几种情况后,笔者不建议使用暴力进行反击的策略。当然,如果对方持有匕首、砍刀等凶器,请拿起刑法所赋予的“无限防卫权”进行自卫。
(4)或降
这里指的“降”是求情,在众多绑架、故意伤害的案例中,被害人求情可以一定程度的减少施暴者的犯意。毕竟我们的目的是可以最大化减少自己的伤害,而非让自己被打成轻伤而“造犯规”,进而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不知是笔者年岁渐长胆子渐小,还是看到众多案例而心有余悸,既不想成为被重伤、杀害的“被害人”,也不想成为身陷囹圄的“被告人”,最终失去了高中与大学的狂怒,进而在针对对方的举措中优先选择“守”与“降”。
在 11.5 案中,笔者在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对方亲属集中殴打我方当事人后,笔者在不断求情,乞求对方停止殴打行为,而对方的殴打的频率随着时间推移也逐渐减少。
3. 针对法官的举措
被殴打时,情况混乱,并无可以针对法官的有效举措。
四、暴力发生后
1. 自己可采取的举措
(1)向当地的省、市律协进行反映,要求保障律师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一次施暴行为的终结,可能是下一次施暴行为的前奏。在 11.5 案中,施暴者并未立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尾随当事人前往医院对当事人进行恐吓,之后还尾随当事人前往派出所。
幸而福州市律师协会与宜昌市律师协会联系后,在宜昌律协的协助下,安全将笔者及当事人送往附近机场。在此,特别感谢福州市律师协会及宜昌市律师协会的协助。
(2)报警。
首先,切记索要报警回执,其次,在制作询问笔录要详细描述关键细节,再次,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线索,最后强烈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在11.5案中,笔者均按照前述事项实施,并要求追究施暴者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责任。
2. 针对对方可采取的举措
保留对方所发送的辱骂、威胁微信等证据。在11.5案中,对方亲属在殴打后还发送短信、微信对当事人进行辱骂、威胁,当事人已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提供。
3. 针对法官可采取的举措
将案发情况如实向法官反馈,以便如有下次开庭可与法官共同协商防暴预案。
至此,全文毕,愿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在内所有法律共同体平平安安,以上千文均无一用。
《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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